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2826号申请执行人毛冬雨,男,汉族,1991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聚美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楼**商**。法定代表人黄冰虎。毛冬雨诉郑州聚美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字第2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郑州聚美行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毛冬雨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11380.8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冬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8年11月16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12月15日,再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5、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6、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冰虎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8、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8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