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290号
原告:雄县广和包装制品厂, 住所地:雄县雄州镇双候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7761637473。
负责人:张敏清,经理。
被告: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乔庄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187324。
法定代表人:林锦海,职务:经理, 原告雄县广和包装制品厂与被告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雄县广和包装制品厂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雄县广和包装制品厂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雄县广和包装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友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德桥
书 记 员 陈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