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6执保5号
申请人:周凤萍,女,1973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
申请人:周风山,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
申请人:乌兰图雅,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申请人周凤萍与被申请人周风山、乌兰图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内07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风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周风山,账号:********)、被申请人乌兰图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乌兰图雅,账号:60xxx70),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周风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周风山,账号:********)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16元,已对被申请人乌兰图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乌兰图雅,账号:60xxx70),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0.5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2019)内0726执保5号案件立案标的额为41250元,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内0726财保5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文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吉 庆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事实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