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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317号

王孝鹏、王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孝鹏;王亚飞;杨田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鹏,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王亚飞,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杨田田,女,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王孝鹏与王亚飞、杨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田田购有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田田所有的有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