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鹏,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王亚飞,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杨田田,女,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王孝鹏与王亚飞、杨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田田购有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田田所有的有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