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03财保6号

张某与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张某;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财保6号申请人张某,男,66岁,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村主任。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赤峰市××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账户内的90万元资金予以冻结(开户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风水沟支行,账号:×××),并已提供财产险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4条、第17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赤峰市××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账户内的90万元资金予以冻结(开户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风水沟支行,账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书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兆华

人民陪审员 唐 莹

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东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