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960-1号
申请执行人:宫美岗,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196号。
被执行人:盖永梅,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门山庄D3号楼4单元6单元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2017)鲁0682执9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盖永梅房产一套,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盖永梅位于莱阳市龙门山庄D3号楼4单元601号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