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2执960-1号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宫美岗;盖永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960-1号

申请执行人:宫美岗,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196号。

被执行人:盖永梅,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门山庄D3号楼4单元6单元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2017)鲁0682执9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盖永梅房产一套,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盖永梅位于莱阳市龙门山庄D3号楼4单元601号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