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民监2号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聂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杨继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清,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系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明,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二审上诉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孙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湘07民终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金明
审判员 郭 洪
审判员 刘祖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