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终16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超,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鲁鑫,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2018年1月21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亚超、鲁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122刑初746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亚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被告人鲁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3)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王亚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亚超申请撤诉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亚超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亚超撤回上诉。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刑初7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张兴成
审判员 汪致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亚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