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1802执16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3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2万元,并承担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47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79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已缴纳)。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承办人卞月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