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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11执4595号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玉广、韩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玉广;韩平;韩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11执4595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HEISS,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玉广,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执行人:韩平,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执行人:韩冬冬,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玉广、韩平、韩冬冬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玉广、韩平、韩冬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311民初5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德山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