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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1执36号

李刚与邴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刚;邴庆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621执36号 关于执行李刚与邴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刚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已经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邴庆峰另缴纳案件执行费1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蔺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