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621执36号 关于执行李刚与邴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刚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已经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邴庆峰另缴纳案件执行费1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蔺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明
李刚与邴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621执36号 关于执行李刚与邴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刚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已经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邴庆峰另缴纳案件执行费1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蔺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