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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4执1184号

本院刑事审判庭、赵伟明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赵伟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4执1184号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伟明,男性,1997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赵伟明盗窃罪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己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麦锢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