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4执1184号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伟明,男性,1997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赵伟明盗窃罪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己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麦锢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