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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民初620-1号

李梅、楚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梅;楚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620-1号

申请人:李梅,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

申请人:楚珊红,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李梅与楚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梅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楚珊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9万元,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万元。申请人李梅自愿用其与赵志强共同所有位于蒙城县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楚珊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9万元,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万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李梅、赵志强位于蒙城县的房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