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9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任某,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东大街某某小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代某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履行本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1905剩余13330元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任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银行存款419054190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军
审判员 赵剑
审判员 田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