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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执12号

代海洋与任涛借款合同纠纷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海洋;任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9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任某,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东大街某某小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代某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履行本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1905剩余13330元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任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银行存款419054190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军

审判员  赵剑

审判员  田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