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29刑初10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全灵,绰号“火烧灵”,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被翁源县人民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8]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全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全灵因病死亡为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全灵的起诉。
本院认为,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指控被告人黄全灵犯开设赌场罪后,因被告人黄全灵因病死亡,在本院对本案作出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全灵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全灵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全招
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紫英
书记员何舒华附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