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3刑终122号

徐建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集资诈骗
当事人
徐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刑终12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建,男,37岁(1981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京0105刑初16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徐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徐建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建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刑初16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欣

审判员 杨立军

审判员 程 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顾珊珊

书记员胡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