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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执154号之三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世兵;杨翠霞;安庆市世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1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吴世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世兵,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执行人:杨翠霞,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世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吴世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灵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世兵、杨翠霞、安庆市世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庆市世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XXX工业房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