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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刑初40号

邓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3刑初40号 公诉机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邓霞,曾用名邓廷廷,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树头村**(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吴店镇李寨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张尚和,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枣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邓霞饮酒后无证驾驶小车,在枣阳市新华路与人民路交叉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34.08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及辩护 人意见 被告人邓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2、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量刑建议;3、被告人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霞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