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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452号

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张培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张培猛;孙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452号

申请人: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批发市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1986744X7。

法定代表人:刘庆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培猛,男,汉族,1988年6月27日生,住青县。

被

申请人:孙瑶(孙娟),女,汉族,1990年10月10日生,住青县。申请人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培猛、孙瑶(孙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9130110530000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培猛、孙瑶(孙娟)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希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