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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民初9034号

薛其国与李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薛其国;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23民初9034号

原告:薛其国,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璋,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松,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薛其国与被告李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二如

审 判 员  高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吕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