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23民初9034号
原告:薛其国,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璋,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松,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薛其国与被告李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二如
审 判 员 高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吕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