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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民初303号

汪莉与王永南、王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莉;王永南;王秀莲;王渝淇;何大帅;王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303号

原告:汪莉,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花,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711221586。

被告:王永南,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秀莲,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渝淇,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何大帅,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王静静,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五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410839102。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莉与被告王永南、王秀莲、王渝淇、何大帅、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莉没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