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521执181号

汇方州申请执行赵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玉梅;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梅,女,46岁,汉族,住所地集贤县兴安乡。

被执行人: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尧,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赵玉梅与被执行人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