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502行初341号 原告吴家泮,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镇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99488B。 法定代表人郭天蔚,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安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9647528B。 法定代表人蔡家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泮诉被告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安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吴家泮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家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家泮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美
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
人民陪审员 邓耀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森森 附注: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