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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7执273号

申请人南京天界三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耿晋生、江苏中宇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江苏中宇检测有限公司;南京天界三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7执273号申请人江苏中宇检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东善桥工业园宏图路**,机构代码:91320115062601506B被执行人南京天界三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工业园机构代码:91320117721773417Y本院在执行江苏中宇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苏有为塑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天界三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37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喻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