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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4民初1545号

赵香团与河南岩海实业有限公司、黄焕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香团;河南岩海实业有限公司;黄焕国;郭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545号

原告:赵香团,女,193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娥,女,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赵香团之女,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岩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

法定代表人:黄焕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焕国,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建平,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香团诉被告黄焕国、河南岩海实业有限公司、郭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香团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香团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香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香团承担。

审 判 员 刘家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