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545号
原告:赵香团,女,193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娥,女,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赵香团之女,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岩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
法定代表人:黄焕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焕国,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建平,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香团诉被告黄焕国、河南岩海实业有限公司、郭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香团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香团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香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香团承担。
审 判 员 刘家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