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新唯,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秀芬,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洛阳融腾农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新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税林,总经理。
上诉人汪新唯因与被上诉人庞秀芬及原审被告洛阳融腾农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新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新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上诉人汪新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