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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刑初151号

林启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林启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启书,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在深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叶启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林启书接到嫖娼违法行为人罗某电话,罗某要求被告人林启书为其介绍两名卖淫女。被告人林启书随即通知卖淫违法行为人吕某某、陈某某到罗湖区某大厦进行性交易,并与卖淫违法行为人约定嫖资分成。被告人林启书使用嫖娼违法行为人罗某及其朋友朱某某的身份证在某宾馆开好两间房。吕某某和陈某某到达宾馆后,被告人林启书向罗某某微信收取了嫖资人民币500元和房费人民币200元,向朱某某微信收取了嫖资人民币500元。随后,罗某与吕某某进入了宾馆906房进行性交易,朱某某与陈某某进入了宾馆903房进行性交易。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四名违法行为人罗某、吕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抓获(均已作行政处罚)。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林启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启书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启书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启书认罪认罚、坦白、社会危害性小,介绍卖淫的次数少,获利小,且系偶犯。综上,恳请法庭给予林启书从轻的处罚。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启书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启书认罪认罚、坦白、且系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启书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欣璇李鸿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