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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民初115号

周升波与董亚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升波;董亚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115号

原告:周升波,男,生于1963年10月29日,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映辉,男,生于1984年9月3日,住洛南县,系原告周升波之子。

被告:董亚锋,男,生于1971年10月24日,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升波与被告董亚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升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升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冀小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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