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115号
原告:周升波,男,生于1963年10月29日,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映辉,男,生于1984年9月3日,住洛南县,系原告周升波之子。
被告:董亚锋,男,生于1971年10月24日,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升波与被告董亚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升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升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冀小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晓丽
书记员常书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