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2502民初3764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乌志勒,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雅娟,1987年2月28日出生,女,牧民,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雅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志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雅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资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欠款数额10%计算的当月违约金,及按照欠款数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还清欠款时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以及原告为追偿欠款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房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类会员是卖房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他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项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内原告替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7年9月28日,在商户锡林浩特市天元易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3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被告逾期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且据原告了解,被告并未在第三人处发生真实交易,而是串通以交易的假象进行套现。套取原告的垫付款,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何雅娟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13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何雅娟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的主要内容:乙方注册会员,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垫付宝领用合约》第四条2项约定:“乙方(张双全)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对信用额度、乙方应还款项、交易及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其他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2017年9月28日前消费的款项原告如期偿还,2017年9月28日在锡林浩特市天元易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30000元后未偿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消费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由消费记录、网上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若逾期还款,按照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支付按照欠款数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还清欠款时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背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中超出年利率24%计算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雅娟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何雅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28日前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垫付款本金30000为基数,从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时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雅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伟英
审 判 员 道日娜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支文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前置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