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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执6790号

张长华与重庆拓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长华;重庆拓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6执679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华,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重庆拓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拓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草房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8662817M。法定代表人张正喜,重庆拓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679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科

审判员  钱莉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游华平

书记员刘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