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826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谦,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宇,男,汉族,1994年1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
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高新区A区17座。
法定代表人:古钟壁。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