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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826号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826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谦,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宇,男,汉族,1994年1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

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高新区A区17座。

法定代表人:古钟壁。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