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1137号
原告:纪茹,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军港,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刘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公司经理。
原告纪茹与被告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9)豫0182民初1131号原告李蒙诉被告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82民初11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明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钰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