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85270346X4。
法定代表人:贡晓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杏堂,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邹璐珍,女,199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吉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大厦**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46769852B。
法定代表人:戴之伯,职务不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邹路珍、天长市吉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2017)皖天公证字第137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路珍、天长市吉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国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