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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刑初116号

欧阳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欧阳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顺,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顺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欧阳顺在本市香洲区XX村XX餐厅吃饭后,移坐到被害人夏某座位身后,伺机扒窃,后趁被害人夏某站起来喝酒之机,在夏某身边窃取了其放在座位上的手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4元),包内有人民币900元,港币550元(折合人民币477元),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及证件、银行卡等物。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欧阳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欧阳顺被抓获后,其亲属代其退还所有被盗财物,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欧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出具的谅解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外汇牌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珠价认〔2018〕13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边琳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淑瑜吴素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