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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663号

蒲洪与陆玉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洪;陆玉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7民初663号

原告:蒲洪,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陆玉洪,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蒲洪与被告陆玉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蒲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洪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蒲洪负担。

审判员  陈小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诗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