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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4执保7号

潘桂芳与崔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桂芳;崔旭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潘桂芳,女,1961年10月22日生,住磐石市。 被保全人:崔旭升,男,1978年6月14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保全人潘桂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8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登记在被保全人经营的磐石市驿马镇旭日供热站所有的房产进行限额查封,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登记在被保全人崔旭升经营的磐石市驿马镇旭日供热站所有的厂房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潘桂芳与被保全人崔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