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2424执7号

文凤敏与孙友利劳务合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凤敏;孙友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24执7号 申请执行人文凤敏,女,1955年4月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孙友利,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文凤敏与被执行人孙友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吉242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双库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支付劳务费10670元、案件受理费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主动向申请人交付案款10704元(其中包括执行款10670元、案件受理费34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60元。至此,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同意执行结案。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丁钢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