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03刑初116号

鲁永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鲁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永杰,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春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永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3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鲁永杰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观音山梦幻海岸度假区内的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观音山商业街86号店铺前路段时,车左前轮与店铺门口的防腐木地板发生碰刮,造成木地板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永杰明知他人已拨打电话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7日,被告人鲁永杰赔偿被害单位厦门巨鹏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鲁永杰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6.0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鲁永杰醉酒驾车,未注意安全驾驶,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永杰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及被告人鲁永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永杰拘役一个月又五日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同时宣告缓刑。 被告人鲁永杰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永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永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美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嘉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