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325号
申请人:邓东荣,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春市,住阳春市。
申请人:邓世枚,女,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春市,住阳春市。
申请人:邓世喜,女,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春市,住阳春市。
申请人:邓世洪,男,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春市,住阳春市。 以上四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鸿亮,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黎海鹏,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申请人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与被申请人黎海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黎海鹏驾驶的粤W×××××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黎海鹏驾驶的粤W×××××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人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荣松
审判员 黄 顺
审判员 谢夏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