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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民初325号

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黎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325号

申请人:邓东荣,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春市,住阳春市。

申请人:邓世枚,女,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春市,住阳春市。

申请人:邓世喜,女,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春市,住阳春市。

申请人:邓世洪,男,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春市,住阳春市。 以上四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鸿亮,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黎海鹏,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申请人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与被申请人黎海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黎海鹏驾驶的粤W×××××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黎海鹏驾驶的粤W×××××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人邓东荣、邓世枚、邓世喜、邓世洪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荣松

审判员  黄 顺

审判员  谢夏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