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08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宋宣涛,男性,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陈平,男性,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大庆市义耕小区****;孔德华,女性,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不详。本院在执行宋宣涛与陈平、孔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雁
审判员 舒瑞发
审判员 陈国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院印)
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