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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08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宋宣涛与被执行人陈平、孔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宣涛;陈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08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宋宣涛,男性,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陈平,男性,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大庆市义耕小区****;孔德华,女性,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不详。本院在执行宋宣涛与陈平、孔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雁

审判员  舒瑞发

审判员  陈国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院印)

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