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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286号之七

吴水林、朱炳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水林;朱炳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8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吴水林,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朱炳火,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吴水林与朱炳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炳火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炳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籍山路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2578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旭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