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8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吴水林,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朱炳火,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吴水林与朱炳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炳火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炳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籍山路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2578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旭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