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02民初592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李某某,女,现住巴彦淖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