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民初73号之一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临清市青年路中段。
负责人:牛保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支行员工。
被告:王满意,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石俊秋,女,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杜峰,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刘冬梅,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刘冬秀,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盖刚强,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被告王满意、石俊秋、杜峰、刘冬梅、刘冬秀、盖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邢红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