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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81民初73号之一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王满意、石俊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王满意;石俊秋;杜峰;刘冬梅;刘冬秀;盖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民初73号之一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临清市青年路中段。

负责人:牛保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支行员工。

被告:王满意,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石俊秋,女,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杜峰,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刘冬梅,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刘冬秀,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盖刚强,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被告王满意、石俊秋、杜峰、刘冬梅、刘冬秀、盖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邢红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