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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3执1641号之一

胡卓沣、王贵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卓沣;王贵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执1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卓沣,男,汉族,1997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王贵城,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卓沣与被执行人王贵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1、被告王贵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卓沣偿还借款本金1768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一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二是以本金1268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2、驳回原告胡卓沣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26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贵城承担。权利人胡卓沣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贵城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07_0103_2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0×××59的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的账户。我院已对王贵城采取失信人员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我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额。我院询问申请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暂无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从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的账户1024.8元,此款收取执行费178元后,剩余款项846.8元清退给申请执行人胡卓沣。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的账户款项1024.8元至本院执行帐户【户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帐号:95×××09,汇款注明案号:(2018)粤1303执1641号】 二、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黄国胜

审判员  张少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幸

书记员徐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