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创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张东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女,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震。
上诉人沈阳创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1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创客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创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创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李晓颖
审判员 马晨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振
书记员席红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