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财保9号
申请人:张玉珍,1953年7月3日出生,居民,住沛县。
委托代理人:亓红,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魏德安,1955年8月6日出生,居民,住沛县。 申请人张玉珍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德安所有的在沛县华宝纺织有限公司的拆迁款54万元。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沛县汤沐东路南侧游泳馆门面房6室房屋一套为保全提供担保。 申请人诉称,201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2%,借款期限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魏德安所有的在沛县华宝纺织有限公司的拆迁款5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德安所有的在沛县华宝纺织有限公司的拆迁款54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张玉珍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张玉珍名下的位于沛县(沛房权证政字第××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54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张玉珍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