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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9执363号之一

韦增敢、韦晓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韦增敢;韦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9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增敢,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

被执行人:韦晓,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韦增敢与被执行人韦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晓没有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韦增敢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420000元及利息;

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219元及保全费2895元;

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五、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韦增敢与被执行人韦晓就本次申请执行的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韦晓于2019年1月22日已向法院交纳31000元执行款,法院收取本案执行费6661元,剩余款项由法院转款给申请执行人韦增敢;

二、被执行人韦晓2019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韦增敢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现金);

三、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韦晓定于2019年8月30日月底前向申请人韦增敢履行完毕本案剩余全部款项。如果被执行人韦晓不按期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因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109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强

审判员  周 湘

审判员  黄 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靖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