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04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
负责人:孙中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锋,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博山区池上镇上郝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池上镇上郝峪村
法定代表人:翟浩,主任。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博山区池上镇上郝峪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7]第689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处罚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国土罚字[2017]第689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103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于莎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昕渝
书记员任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