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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民终1316号

朱明兴与邹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加元;朱明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终1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兴,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39,现住梅州市梅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加元,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39,现住梅州市梅江区*******。

上诉人朱明兴因与被上诉人邹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朱明兴送达了(2019)粤14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朱明兴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向朱明兴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写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收到上诉诉讼费通知书,未按期缴纳上诉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明兴未在法定时间内缴交二审诉讼费,不履行法定的交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明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宝华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佳玲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