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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8号

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罗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罗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8号

申请人: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X9L59。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光皓,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建,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罗建,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罗建名下价值48527.0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建名下价值48527.08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晓姝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案号或案由 (2019)黔0303执保390号 案件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被保全人,万杨波,男性,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遵义市正安县东方新城御熙苑29号门面。 被保全人,张艳,女性,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正安县东方新城御熙苑29号门面。 监督对象 廉政监督意见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案号或案由 (2019)黔0303执保390号 案件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被保全人,万杨波,男性,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遵义市正安县东方新城御熙苑29号门面。 被保全人,张艳,女性,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正安县东方新城御熙苑29号门面。 监督对象 廉政监督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